某企業在報批環評文件時,其提供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資料載明,項目所在用地性質已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用地,但在變更前廠房已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屬地鄉鎮政府出具了相關證明。那么,針對上述情形,屬地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能否作為符合規劃的法定依據?審批部門如不予認可,擬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是否合法?環保部門審批環評許可應當重點審查什么內容?
環評許可審批過程中,審批機關對環評文件的審查內容屬于“有限審查”
如文章開頭所提及案例,基層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過程中,往往遇到部分項目未能提供有效的規劃文件,而以屬地鄉鎮政府出具證明的方式進行說明,這顯然不能作為符合規劃的法定依據。
如某行政案中,法院裁判認為,潮州市潮安區東鳳鎮人民政府出具了有關“該項目為潮安區東鳳鎮規劃的集中拋光點”的證明,潮安區環保局也以此作為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的依據,但該《證明》并非法定規劃許可文件,也缺乏合法的審批依據。
其次,環評文件的審查范圍還包括建設項目的概況、周圍環境現狀、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等內容。《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因此,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時,除了應當提交報批申請、項目環評文件及依據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外,還應當依法提供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者要求;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等材料給主管部門進行全面審查。
但是,環評許可的審查范圍僅限于環評相關法律規范規定的范圍,超出法律規范規定的內容則不應納入審查。
此外,如建設項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環境違法行為,能否報批環評?對此,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報批環評手續。原環保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明確,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該通知也表明并非所有環評違法項目都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
與此相對應的是,經批準后的環評文件,其效力約束的范圍也屬于“有限約束”
環評審批的效力約束范圍主要是確認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關鍵要素;如非上述要素的變化,建設單位無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如:A單位取得環評批復后,通過民事協議方式將項目轉讓給B單位,那么B單位無需重新報批,只要按照原環評及批復進行建設即可。又如:建設單位取得環評批復并建設投產后,僅原料的來源地發生改變,且未導致上述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動,那么,此情形也無需重新報批環評。